宣城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发改产业规〔2023〕8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高质量充换电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3〕465号)《安徽省汽车办等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和建设审批程序的通知》(皖汽办〔2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总称。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区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专用充电设施,指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场所建设为特定群体提供充电服务,或为公交、出租、租赁、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专用换电设施,指在城市交通节点、物流园区等区域,专为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编制《宣城市新能源应用场景规划(充电基础设施专篇)》及制定相关政策;完善宣城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监管平台建设(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督促运营商将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接入市级平台;指导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备案及专项债券发行等工作;协调充(换)电基础设施的电力保障工作,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与电网融合互动;组织相关部门对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情况和运营商进行评价,对长期不启用的设施认定与退出。
(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配合编制和审查《宣城市新能源应用场景规划(充电基础设施专篇)》;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配建要求纳入《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及规划条件,并做好相关规划落实工作;负责独立占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土地要素保障。
(三)市住建局负责协调推进住宅小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及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宣城市新能源应用场景规划(充电基础设施专篇)》编制工作;做好市中心城区独立占地且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审批工作。市中心城区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配合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鼓励既有公共停车场提高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
(四)市交通局负责协调推进辖区普通公路沿线服务区(停车休息区)等场所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及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公路沿线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五)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农村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等相关工作。
(六)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加油站、大型商业综合体做好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运营及安全管理工作。
(七)市文旅局、市教体局等负责督促市属文化体育场馆、学校、A级旅游景区、公园等场所管理单位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及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卫健委负责督促市属医院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九)市应急局将有关部门落实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责任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
(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公用充电设施中纳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及充(换)电设备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电价政策、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一)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城建集团与各县市区、开发园区开展合作,做好全市新能源应用场景资源管理、项目建设运营等工作,提供行业数据支持。
(十二)市国防动员办负责市本级新能源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涉及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审查工作,指导各县市国防动员办做好辖区内的相应工作。
(十三)市管局负责协调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及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市消防救援局依法指导、督促充(换)电基础设施所在场所的产权、运营或使用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日常巡查检查;组织和指挥其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市供电公司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电力保障,落实分时电价政策;对充(换)电基础设施业务办理实施限时办结制;配合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与电网融合互动工作。
(十六)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参照上述职责分工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明确辖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充(换)电基础设施协调推动机制。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开展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现状评估和全市充电桩规划优化工作,编制《宣城市新能源应用场景规划(充电基础设施专篇)》,明确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布局原则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规划》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开发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计划应包括项目类型、建设地点、规模、投资估算、预期效益等信息。
第六条 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预留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空间。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建立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应实现“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第八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实行备案制;各县市区发改委根据市级《规划》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项目审核和备案工作,并将备案信息及时上报市发改委报备。项目建设流程按照《安徽省汽车办等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和建设审批程序的通知》(皖汽办〔2024〕3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条 自用充电设施无需办理项目备案,属供电企业直接供电区域的,用户直接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交报装申请。市供电公司做好自用充电设施数据统计工作,及时准确掌握自用充电设施报装情况,定期(每月)更新相关数据并报送市发改委。不对外运营改为对外运营的自用充(换)电基础设施,需向所在地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备案。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时,应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写备案信息,并同步上传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与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授权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不动产权证明,若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明,则需提供其他说明土地使用权的资料或证明。
(三)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监管、统一标准”的总体要求,协同推进市、县、乡、村四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保障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水平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各类场景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类新建公共建筑和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未按相关标准和规定比例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电力容量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核实及相关验收手续。探索建设集油、气、电、氢等多种能源供给于一体的综合能源服务站(综合能源港)。
第十三条 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全部接入统一的市级平台,实现用户可通过市级平台程序使用全市各公共充电桩充电,以实现“一个APP充全市”目标。平台应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市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严格充(换)电基础设施产品准入管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省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市新安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产品均应取得由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不得使用。
第六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安徽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主体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不符合建设要求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或技术方案的,项目单位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七章 投资与运营主体
第十八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完成省级承诺公示,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承诺获得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后,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5年。
第十九条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和运营主体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负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 从事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的企业,应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含分公司),其经营范围包含各类新能源设施建设运营服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立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对其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管理系统能对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管理系统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并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有关数据接入市级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并对传输数据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建立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质量保证能力,根据实际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规模,按运营管理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三)运营企业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建立保证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质量的相关制度,遵循国家、本省和本市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服从电网调度指挥,积极参与削峰填谷。
第二十二条 从事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应当填报《宣城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息表》(附件1),并将下列附件材料(纸质1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市发改委(能源局)。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运营管理系统介绍;
(三)信用承诺书(附件2);
(四)市级平台的接入证明;
(五)质量保证体系材料。主要包括岗位和人员职责权限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文件和记录管理、设备设施管理、设备设施安全操作管理、场站巡检管理、场站设施维护保养与故障处理、场站安全隐患自查与消除处理、场站应急管理、场站应急值守管理、事故处理、运营平台监控管理、服务投诉处理制度等。
第八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办理电力接入时应向市供电公司提供项目备案表。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同时将结果报送属地主管部门及市发改委,所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全部接入市级平台。
第二十四条 市级平台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监测系统,对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充电量、设备运行状态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项目单位应按照要求接入监测系统,及时准确上传相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 市级平台运营管理单位定期对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项目优化升级建议,报市发改委备案。对于平台反馈、巡查发现或客户投诉的设备故障,运营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修复期间应做好停用标识提醒。对约定时间内未完成修复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级平台对场站运营单位予以约谈;对约谈后1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将该场站从市级平台予以下架处理,并在1年内禁止同一投资主体建设的充电场站新接入平台。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直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落实区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和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的属地网格化管理责任。定期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要将充(换)电基础设施纳入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按照职责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违规施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充(换)电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时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置。
居(村)民委员会要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发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劝导、立即制止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当地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委加强对全市新能源资源的管理,建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对项目的规划、审批、建设、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市发改委定期将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1.宣城市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息表
2.宣城市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承诺书
3. 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申请
4. 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使用承诺书
附件1
宣城市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息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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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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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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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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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国有、外资、混合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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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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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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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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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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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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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入省监管平台 £接入市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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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的场站情况(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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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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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光伏发电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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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站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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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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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充电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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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站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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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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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储能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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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站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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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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