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委(粮储局)、财政局、农发行支行,宣城市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管理,经研究,现将修订后《宣城市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发改委(粮储局) 市财政局
市农发行
2023年7月27日
宣城市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管理,提高区域粮食市场安全保供能力,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稳定粮食市场、保障军需民食,有效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成品粮,品种为大米。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不得以原粮或半成品粮折合代替。
第三条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的储存、轮换、动用、管理,以及从事和参与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方式,粮权和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应急动用时服从市人民政府调控。
第五条 市发改委(粮储局)负责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拟定并督促计划落实,对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局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及费用补贴标准,安排财政补贴资金,并根据市发改委(粮储局)审核认定的结果,拨付补贴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对承储企业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和储备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发行宣城市分行根据相关信贷政策,及时安排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承储企业负责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的运作管理,执行政府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并对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七条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实行计划管理,承储计划由市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宣城市分行下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期按计划实施。市发改委(粮储局)根据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承储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方式选择与具备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国有、民营粮食加工企业或粮食贸易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进行合作。承储企业应与合作企业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作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一定规模的大米收储、加工、批发等能力;
(3)企业信用良好,3年内没有违反粮食政策法规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4)满足粮食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体系布局需要;
(5)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不得入库;
(2)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仓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实相符、储存安全;
(3)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成品粮仓库要符合低温储存标准,配备隔热、降温、防潮和通风等设施。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处理;
(4)按照成品粮储藏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坏粮事故;
(5)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6)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的安全保管。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检人员,定期对储备的成品粮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7)严格执行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定期上报储备库存报表。
第十条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实行定期轮换和动态管理,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轮换。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的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二条 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架空轮换,可以采取先轮入后轮出、即出即入等方式实行动态轮换,出入库须控制在30日以内。除紧急动用和正常轮换期外,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库存数量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规模总量的90%。
第十四条 实际存储点因保管需要进行货位移动的,承储企业需报经市发改委(粮储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实施后需经市发改委(粮储局)验收确认。
第十五条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在市域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或供应短缺等情形下,由市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抄送农发行宣城市分行,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方案应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粮储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指令,保质保量及时组织或配合做好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的装卸、运输、配送等工作,确保“调得出、用得上”。动用后及时完成等量补库。
第十七条 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动用的资金费用按动用方案执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粮储局)审核清算。
第十八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费用利息补贴等列入市级财政预算,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180元/吨。市级成品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按市农发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出、入库费用标准为出库20元/吨,入库40元/吨。成品粮轮换价差亏损据实结算并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管理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市发改委(粮储局)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市财政局按规定对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农发行宣城市分行应当加强对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信贷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管。
承储企业是补贴资金使用主体,负责补贴资金日常使用和管理,配合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三年内不得从事市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业务。
(1)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储存不安全等情形;
(2)不执行应急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行政监管整改要求;
(3)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承储企业负责人、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粮储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宣城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宣城市市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同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