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城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2 16:36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印发《宣城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
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发展改革委,市区各燃气经营企业:
《宣城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2日
宣城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考周边城市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宣城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联动范围及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联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税,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
非居民用天然气联动周期实行月度联动。每月末依据当月实际采购成本核算,作为下个月终端销售价格的计算依据。每年采暖季和非采暖季交接月份,根据上游合同价格测算当季第一个月的终端销售价格,月末根据实际采购成本测算出差额,纳入下个月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二、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联动未联动金额或偏差金额。
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合同内、合同外天然气的加权平均价格;具体测算公式为: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合同内气源采购价格×非居民用气合同内购气量占非居民用气总购气量比重+合同外气源采购价格×非居民用气合同外购气量占非居民用气总购气量比重。
供销差率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额确定,最高不超过3.5%。
本期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三、联动程序及方式
当气源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调整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适时调整。城镇燃气企业于每月最后一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天然气采购成本、用气量等相关测算数据以及合同原件、结算单据、发票、用户情况等资料。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根据联动公式测算确定执行价格。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同向调整。如当期采购成本较上期变动不超过(含)0.05元/方,则当期不进行联动,应联动未联动金额纳入下期联动时计算。
配气价格实行年度成本监审并校核调整。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约束机制。为推动城镇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探索建立标杆价格约束机制。当本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高于标杆价格时,高出部分由城市燃气公司承担,并在下月联动时作为偏差金额扣除。标杆价格为省内周边城市(芜湖、马鞍山、安庆、池州、铜陵、黄山)同期终端销售最高价。
(二)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城镇燃气企业要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联动所需价格和成本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确定后,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价格监管。城镇燃气企业要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按规定予以查处。
各县(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可参照本机制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执行过程中,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抄: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