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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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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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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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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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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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机制最好还是月度调整,每月月初公布价格,方便企业核算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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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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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中已明确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月度联动,每月月底燃气企业上报采购成本,月初根据上月采购成本明确当月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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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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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机制会不会像国家成品油联动机制一样,由于各种停止措施,造成未能完全反映成本,建议要真实反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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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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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根据建议对《实施方案》作修改完善。明确当气源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调整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适时调整。如当期采购成本较上期变动不超过(含)0.05元/方,则当期不进行联动,应联动未联动金额纳入下期联动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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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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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联动机制后,如何及时公布天然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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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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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中明确:建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城镇燃气企业要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联动所需价格和成本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确定后,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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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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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气价是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这个配气价格如何合理确定,发改委有没有什么明确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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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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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中明确:配气价格实行年度成本监审并校核调整。市发改委将根据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配气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认真开展成本监审如实核定每年的配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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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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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再采购价格的标杆机制纳入江浙城市,毕竟企业的生产成本竞争也要和江浙企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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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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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中的标杆价格是一个上限标杆价格,因今年江浙部分城市非居民天然气部分季节高于我市,采取他们作为标杆价格无意义,征求意见时已向企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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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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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再方案中明确量价挂钩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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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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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已有量价挂钩政策相关文件,且从省文件依据及周边城市实施方案情况来看,并没有将量价挂钩相关优惠政策纳入实施方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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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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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农业企业采取优惠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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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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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国家、省相关天然气价格政策来看,并未像电价一样从源头上设立农业用气价格政策,用气分类也仅仅分为居民、非居民两类。后期省相关会议时会提出意见建议供省发改委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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