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放心粮油和主食产业化发展建设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放心粮油和主食产业化发展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放心粮油和主食产业化发展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经营良好、管理规范、质量可靠的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建设网点,以及主食加工企业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放心粮油申报条件
1.认定为放心粮油配送中心;
2.拥有2个以上示范店(或3个以上经销点)的放心粮油工程建设企业;
3. 单个网点粮油专区经营面积20平米以上,粮油品种齐全,正常经营1年以上;
4. 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
5.单个企业奖励额度2万元,单个网点奖励额度不超过1万元。
第五条 主食厨房申报条件
1.认定为主食加工配送中心;
2.拥有2个以上直营店(或3个以上销售点)的主食厨房工程建设企业;
3. 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卫生安全事故。
4.单个企业奖励额度2万元。
第六条 主食加工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主业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2.企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
3.企业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
4.单个企业奖励额度3万元。
第三章 奖励对象申报
市粮食局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每年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条件、程序和奖励名额。所属县(市、区)粮食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报市粮食局审批。
第四章 奖励对象审批
市粮食局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评审工作,提出奖励对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程序拨付,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