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 | *** | 浏览量 | 2370 | 问题类型 | 咨询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
| 标题 | 宝城路停车场收费问题 | ||||||
| 信件内容 | 咨询:从今年6月1号起宝城路停车场(中锐尚城名邸小区南侧地块)设置了自动停车收费杆,想问一下相关部门该停车场地块归属问题,以及该区域无市区停车压力情况,私设停车收费,是否合理?最后一问停车收入去向是哪里? | ||||||
| 来信时间 | 2025-06-02 20:43 | ||||||
| 回复时间 | 2025-06-03 08:58 | ||||||
|---|---|---|---|---|---|---|---|
| 回复部门 | 市发改委 |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5-06-03 08:58:14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
| 回复时间 | 2025-06-04 18:05 | ||||||
|---|---|---|---|---|---|---|---|
| 回复部门 | 市发改委 |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尊敬的网友: 您好!《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有六类:(一)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二)交通场站(含机场)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三)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及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公园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六)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除以上六类以外的如宾馆、酒店、大型商超、写字楼等附属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目前,宣城市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等基本由城建集团、国控集团等市属国企管理,部分由业主单位自行委托物业服务、停车服务企业管理。具体各类停车设施收费标准以公示标准为准,停车设施未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的,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关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