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风电项目建设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3月4日,欢迎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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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董杰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风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风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科学、有序发展绿色能源,进一步规范光伏风电项目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用地管理
(一)优化光伏风电项目用地选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光伏风电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科学优化光伏风电项目选址。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军事设施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风电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Ⅰ级保护林地。
(二)强化光伏风电项目用地分类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土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严格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版)》确定项目用地规模。根据用地性质,对光伏风电项目中光伏方阵、风电用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并按程序分别办理用地审批、备案及供地手续。
(三)加强光伏风电产业项目用地计划管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争取将光伏风电产业重大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由国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对重大清单以外的其他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存量土地处置核算安排用地计划,同时鼓励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配置拆旧区复垦周转指标;充分发挥全市工业项目用地周转池机制作用,对县域范围内确实无法保障的项目用地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解决,有效保障光伏风电产业重大项目用地需求。
(四)鼓励利用废弃矿山等存量资源和新建建筑发展光伏风电项目。鼓励利用废弃矿山等建设光伏风电发电项目,盘活利用土地资源。积极支持利用工业厂房、公共建筑、高速公路等服务区等屋顶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大力推进新建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系统建设。
(五)配套设施用地管理。光伏风电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风电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六)建立用地用林联审机制。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要建立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光伏风电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与论证时,要对项目用地用林提出意见与要求,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和光伏风电电站使用林地有关规定,保障项目用地用林合理需求。
二、严格用途管控
(一)严格管控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等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
(二)严格管控公路两侧及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光伏风电项目。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并征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合法合规合理避让现状、在建及已纳入规划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和航道保护范围。在公路用地范围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的涉路涉航等行为应当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行政许可相关事宜。
(三)严格管控铁路线路两侧建设光伏风电项目。项目建设应当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并联系铁路运营管理单位(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公司)、建设单位或铁路建管中心开展防护安全评估工作。在项目规划设计初期请建设主体征询铁路建管中心意见,合理避让规划铁路。
(四)严格管控机场方面建设光伏风电项目。若项目建设涉及芜宣机场的,应联系项目业主单位芜宣机场公司,报请民航安徽监管局审核或备案;若项目建设涉及县市区通用机场或通航产业的,应征求县市区政府意见,根据通用机场、通航产业发展等建设规划(方案)确定避让范围。
(五)严禁占用农业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耕地资源少、农业生产实际需求大等实际情况,光伏风电项目建设不得占用农业耕地。
(六)严禁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和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等生态功能保护区。项目建设地点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等生态功能保护区,避免对饮用水源和生态功能保护区产生影响。
(七)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21)中的噪声预测方法设置噪声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避免噪声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
(八)严格管控各类管线(水电气、军用光缆)周边建设光伏风电项目。已建成的供水管道保护范围为外缘周围8-10m范围内的区域。已建成的供气管道保护范围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涉燃气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安办〔2023〕37号)文件执行。光伏风电项目建设禁止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禁止在城市绿地中建设。在天然气长输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建设光伏风电项目,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九)严格管控军事设施周边建设光伏风电项目。若项目建设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征求属地国动部门意见,根据意见确定避让范围。
(十)严格管控电力设施周边建设光伏风电项目。已建成的供电设施保护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安徽省2023年3月1日实施)相关规定执行,与电力设施距离按照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界定。
(十一)严格管控文物、风景名胜区周边建设光伏风电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严禁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可视范围内建设光伏风电项目。
三、多元发展分布式新能源
积极支持利用工业厂房、公共建筑、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屋顶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着力推动开发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园区厂房设计、施工阶段统筹考虑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建设。有序发展户用光伏,利用农业大棚等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和对经济薄弱村庄因地制宜建设乡村振兴风电等风电项目,按照《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加大监管力度
(一)地方政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通知要求,对属地的光伏风电发电项目严格审核,在申报项目时出具《项目建设标准承诺函》,明确土地性质等条件、建设时序和项目责任内容等。
(二)加强部门协同。组织市级各相关单位成立工作专班,对项目进行联合会审,制定光伏风电发电项目建设标准管理措施,加强对光伏风电发电项目建设的指导与监督,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易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项目建设,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应评未评或未备案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会议研究。
(四)强化日常监管与执法。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在开展年度考核时,要将光伏风电的建设执行情况作为单独内容作出标注,作为年度考核的基本依据。市级各有关单位要将光伏风电发电项目建设标准纳入日常督察执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等行为。
公示期间,未收到《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风电项目建设的通知》的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