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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作者:审批科 发布时间:2018-01-31 16:10 信息来源:审批科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按照《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37号)要求,我单位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已根据2017年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商登记“先照后证”和“双随机一公开”改革等工作调整完善,并按要求向市政府备案。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

                                                                                             2018年1月16日

 

 

 

   

 

 

一、行政许可(含工商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管细则
  3.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审批、核准监管细则

二、其他权力

   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监管细则

 

  

 

一、行政许可(含工商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市级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市级权限内项目核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级核准权限内项目核准机关,根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皖政〔2017〕49号)、《宣城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宣政〔2017〕8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负责核准类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配合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开展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承担项目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未经核准擅自开工、未按核准文件要求开工、工程建设范围与申请核准范围不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承担项目单位违法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五)开展企业投资项目稽察。

二、监管措施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核准文件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一)监督检查。

1.材料审查: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意见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2.项目稽察:召开会议,听取被稽察单位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要求被稽察单位作出说明;向有关部门及单位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二)协同监管。

1.配合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2.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3.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三)信用监管。

将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列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

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事后处理。

1.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核准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2.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我委在投资项目核准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投资项目核准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监管细则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安徽省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2.下发检查通知。3.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4.形成书面检查报告。5.行政相对人进行整改并在期限内报送整改情况。6.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与能评要求有差距项目,梳理项目存在问题并下发整改通知。建设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抓紧组织整改工作,并按期向市节能监察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市节能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复检。
   (二)对于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据《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审批、核准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内容

市发展改革委是权限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的核准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的通知》(皖政〔2016〕29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限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以下简称“招标核准权”),并对招标核准权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核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 32 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承办科室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及市发展改革委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的有关规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中的招标方案进行审查,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初审意见;核准的招标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招标事项核准内容应当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阶段。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办结,同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一并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 256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 号)》等有关规定对核准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完善网上核准制度。实现核准事项的申报、受理、补正、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公布全过程网上办理,以及核准进展情况的“全天候”在线查询,提高核准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核准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合法性审查台账,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者合法性审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违法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五)加强协同监管和信息公开。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实现联合监管。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及时公布经审批核准的项目清单,实现审批核准结果的在线审批核准的在线查询和监督。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手续或未按审批核准的招标方案组织实施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有关处罚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上予以曝光。

 

二、其他权力

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内容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级权限内项目备案的备案机关,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负责备案类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配合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开展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承担项目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未经备案擅自开工、未按备案文件要求开工、工程建设范围与申请备案范围不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开展企业投资项目稽察。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备案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完善网上备案制度。规范网上备案流程,实现备案事项的申报、受理、补正、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公布全过程网上办理,以及备案进展情况的“全天候”在线查询,提高备案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备案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

赋予的监管职责,并加强对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配合上级部门协同监管。申请人对于应申请办理备案但未依法取得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我委配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六)落实信息报备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及时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七)在线联动监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备案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对于投资项目出现的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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