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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发改委(粮储局)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局)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政务新媒体的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政务新媒体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委(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平台,指以宣城市发改委(粮储局)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头条号和APP移动客户端等(以下简称新媒体)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二条  市发改委(粮储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是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三条  新媒体的开通及信息变更。委(局)各科、室、中心、办开通官方新媒体,必须填写《政务新媒体运营人员登记备案表》,对相关情况〔如平台名称、平台类型、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登记表须经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委(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新媒体后,因及时向市政府信息办备案。

第四条  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开设单位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五条  新媒体平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名管理员,负责新媒体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上传、发布工作。

第六条  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各类政务、宣传教育、服务信息、重要事项和行业动态;

2)定期或适时发布重点工作与政策,适时回应社会热点问题,

3)即时通报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与应对措施,提供便民服务措施、生活常识等。

4)行业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5)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6)及时通报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与应对措施,提供便民服务措施、生活常识等。

第七条  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管理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

第八条  新媒体用户通过官方新媒体咨询业务应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九条  新媒体的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条  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粮储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