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宣城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2 09:37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作者:价格科 浏览:
【字体大小: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委起草了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112日至124日,欢迎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电话:0563-3015999,电子邮箱:xcswjj@126.com

联 系 人:刘 


附件:宣城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2

附件1

宣城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考周边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宣城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一、联动范围及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联动。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联动。

非居民用气联动周期实行月度联动。

二、联动方式

本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上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

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合同内、合同外天然气的加权平均价格;具体测算公式为:月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合同内气源采购价格*非居民用气合同内购气量占非居民用气总购气量比重+合同外气源采购价格*非居民用气合同外购气量占非居民用气总购气量比重。

三、联动程序

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调整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向适时调整。城镇燃气企业要做好测算工作,于每月最后一周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采购成本、用气量等相关测算数据以及合同原件、结算单据、发票、用户情况等资料。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联动公式研究确定执行价格。

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约束机制。为推动城镇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探索建立标杆价格约束机制。当本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高于标杆价格时,高出部分由城市燃气公司承担。标杆价格拟采用省内周边城市:合肥、芜湖、马鞍山、滁州、安庆、池州等同期终端销售价格最高价。

(二)建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城镇燃气企业要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联动所需价格和成本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确定后,每月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价格监管。城镇燃气企业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四)加大宣传引导。市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增强社会公众、相关企业对联动机制的了解。调价时,及时回应各方关切,保障政策机制落实到位,平稳可控。

各县(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可参照本机制执行。

本方案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执行过程中,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