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专题专栏 > 诚信建设

安徽立法将隐瞒疫病史等行为 列入失信行为

发布时间:2020-02-18 08:44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作者:市发改委 浏览:
【字体大小: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2月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明确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