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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1 10:41 信息来源:省发改委 作者:省发改委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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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运用价格政策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至今年2月1日。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三、对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四、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

(一)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自2020年2月9日起执行)。

(二)对前述企业外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鼓励各地适当降低其用水用气价格,期限为3个月(2020年2—4月)。

五、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内,对我省申请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防护)眼罩等所涉及医疗器械新产品,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费一律实行零收费。

六、如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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