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动态调整宣城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公告
2019年第1号
根据法律法规、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变化情况,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宣城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宣政〔2014〕81号)要求,现对《宣城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45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费。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规定,自
(四)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收费〔2019〕33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调整我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征收等别。
(五)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重新组建市市场监管局,原市工商质监部门与原市食药监部门相关收费项目并入市市场监管部门。
二、政府性基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财政部财税〔2019〕46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规定,自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根据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282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暂停征收随电费征收的0.5厘/千瓦时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规定,结合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涉及的前置服务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编制”退出涉企收费清单。
(二)根据市政府权责清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开采矿产资源审批”调整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三)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原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划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作相应调整,该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在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中,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退出涉企收费清单。
(四)根据市政府权责清单,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调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执收单位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调整为“申请人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也可委托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原市水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划入市生态环境局。
(六)根据市政府权责清单,原市消防支队行政审批事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调整至市住建局,并作相应调整,保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涉及的前置服务项目退出涉企收费清单。
(七)根据市政府权责清单,市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调整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和18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6号)第17条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5条的规定,市卫健委行政审批事项 “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事项名称,设立依据表述变更。
(九)市卫健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前置服务项目不在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中,该前置服务项目“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退出涉企收费清单。
(十)本着与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相一致的原则,市应急局行政审批事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前置服务项目名称调整为“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根据市政府权责清单,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公司设立、变更登记”调整为“企业登记”。
四、涉企保证金部分未做调整。
各县市区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编办、经信局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等变化情况,于2019年年底前同步做好本级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工作。
附件:宣城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19年)
市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